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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汶川地震及2010年玉树地震期间,全国各地查处的大量募捐诈骗案件,以及慈善公益领域今年发生的一系列公共事件,如章子怡的“诈捐门”,“郭美美”、“卢美美”事件等,一次又一次地引发了公众对慈善公益的质疑。同时,这也折射出我国募捐慈善制度的弊端:法律法规不完善,对募捐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使得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都没有对募捐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对募捐活动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募捐程序不规范,募捐财产管理不善、使用不透明,“骗捐”、“诈捐”等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范。这不仅弥补了我国在募捐领域立法的空白,也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亮点一:
不是谁都可以发起募捐,擅自募捐将被罚
捐赠人人可以参与,政府应当鼓励,但募捐却不是人人都可以开展的。募捐只能由特定的组织发起,因为只有规范的“募”才会引来踊跃的“捐”,因此《条例》对募捐主体的范围作了适当的限制:一是依法成立的慈善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依法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三是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如同事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等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因受益人特定、范围特定,募捐人发起募捐的动机、形式等容易掌控,不属于面向社会开展的慈善募捐,该等募捐行为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亮点二:
“四次公开”让募捐箱“透明化”
要赢得社会对募捐事业的信任,关键是加强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募捐的透明度。
为了规范募捐活动,《条例》强调了“四次公开”制度:第一次是主体公开:募捐人每年在网站公布该组织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内容;第二次是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活动前,制定的募捐方案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布;第三次是募捐情况公开:募捐人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第四次是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募捐人需在指定日期内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其中,对于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明确包括募捐财产总额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公开、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公开。
“四次公开”制度让募捐箱“透明化”,能有效提升募捐人的公信力,增强社会各界捐赠的积极性。
亮点三:
“诺而不捐”或将被诉
企业、名人做慈善本是一件好事,既能使受助者得到帮助,又能提升企业、名人的自身形象,但近几年频频爆出的“诈捐”丑闻却给慈善事业涂上了污点。
对于这种“诈捐”行为,《条例》增加了捐赠协议“可以申请公证”的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载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四:
剩余募捐财产将退回或继续慈善用途
社会上经常出现针对重病患者个人开展的募捐活动,而当病人治愈或不治而亡但捐款未用完时,募捐人和受益人却可能因剩余款物的归属而产生纠纷。
针对此类资助目的实现后如何处理剩余募捐财产的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当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实现时,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或者,募捐人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也可以将剩余部分继续用于与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益事业。
亮点五:
骗捐、私分挪用募捐款物或致刑责
去年,一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被传出用善款买别墅后,“骗捐门”事件就频频曝光,让不少群众从心理上放弃了从事慈善的打算,这些都与募捐的立法缺位有关。
针对此类现象,《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滞留、私分、挪用、贪污或者侵占募捐财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追缴募捐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募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六:
制定募捐行为的激励机制
把激励机制灵活引入到现代慈善事业中来,可以大幅度提高人们的慈善意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慈善事业,加快慈善文化培育传播,从而提高慈善组织的核心能力。
《条例》特别规定了募捐的激励机制:一是规定募捐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捐赠人向募捐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扣除、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据捐赠专用收据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二是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募捐进行支持。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慈善奖,对在慈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民政部门网站应当及时为募捐人免费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方便公众查询;运送抢险救灾捐赠物资的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免缴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公证机构应当对募捐事项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等。
三是倡导募捐文化,鼓励媒体及各类公共服务场所为宣传和开展募捐提供便利。《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商场、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和开展募捐提供便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慈善事业宣传,并为募捐宣传、有关信息公布及捐赠仪式等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
亮点七:
建立强大的社会监督体系
《条例》设专章规定“监督”体系。《条例》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募捐人查询本人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人应当当场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存在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此外,《条例》还指出,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募捐行为或者募捐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近几年来,全国多个地方政府已加强了对慈善事业的重视,2010年江苏省就出台了《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及《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继《湖南省募捐条例》出台后,《广州市募捐条例》也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慈善虽然是一种道德行为,但单纯依靠道德意识的慈善,可能会付出一些不必要的代价。而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用法律规范慈善行为,特别是规范为慈善“提供服务”的募捐行为,会使慈善活动更加“阳光化”。
《湖南省募捐条例》在呼吁慈善“阳光化”的当下,可谓恰逢其时,也为全国慈善事业的立法活动开辟了一块“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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