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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募捐条例》在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募捐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以及相关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个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条例的规定,募捐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募捐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活动。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募捐应当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募捐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应当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得泄露捐赠人、受益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除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之外,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需要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这些条件包括:有开展募捐、进行公益活动的人员、场地等条件;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合法、规范、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募捐许可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募捐活动申请书、募捐活动计划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募捐活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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